由此可知,盈亏要由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进行配比才能决定。虽然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认和计量盈亏,但如果不能正确衡量收入、费用,就谈不上正确确定利润或亏损。所以,在盈亏衡量过程中,应当处理好收入、费用和利润或亏损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在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赢利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抵偿费用后的“净收入”。对任何企业来说,不仅要对收入和费用的质与量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明确它们的归属期间。因为利润或亏损总是同特定的期间联系着的。
收入通常是销售收入,即企业由于销售商品(劳务)而已经取得的货币或未来取得货币的权利。若从理论角度来看,企业资金运动起始于供应阶段,以货币资金购买生产资料;在生产阶段,用货币资金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和消耗生产资料;然后,在销售阶段收回货币,用来补偿货币垫支和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企业资金循环。这个循环是连续不断的,但是,从会计的角度来看,盈亏衡量必须以一定的会计期间为时间单位。会计上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总是指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通常是按历年分期的。而企业资金运动的周期则受供产销和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会计分期往往与资金的运动周期不相一致。这样,根据什么标准来确认、计量特定期间的收入、费用,就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时间选择,因而也便有了两种不同的盈亏,我们把它们分别叫做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
首先,要分清楚现金收付制和权责发生制分别是一个什么概念。
①现金收付制。一切要素的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为标准。简单地说,就是把现金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当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发生,而不考虑其归属期间。这种方法可以作为一种计量方法,但似乎不利于我们的最终目的。
②权责发生制。一切要素的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就确认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尽管已经发生,也不能确认。这种方法似乎才是生意决策者所要利用的。
两种不同的时间确认基础必将影响各个期间收入、费用以及盈亏的确认与计量。
再来看看盈亏的全局观。
盈亏是针对一定期间而言的,企业只有在各个期间都保持盈利的状态,才能逐步走向壮大。但在实际中往往并不一帆风顺。由于收入和费用确定的差异,导致利润确定的差异,从而表现出虚假的盈利或亏损。对于管理者来说,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对待这些盈亏差异,树立战略观念,才能做出正确决策,引导自己的企业一步步走向成功。
盈亏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
(1)明亏实盈,亏本买卖也要做
这种情况对企业大为有利,也是企业经营者最期望的现象,原因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时,把属于本期的收入转为上期收入或拖计为下期收入。正是基于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遵循一次性原则,即采用某种处理方法时,各期间必须一致,不得中途有所变动,防止收入确定的舞弊。同时,若对已经实现的销货折扣不做处理,也可起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费用多计往往是由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时高估了支出或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使费用增加,如新设立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要在投产的前几年内摊销,因而在前几年内的利润自然要随之降低很多,甚至出现亏损情况,但如果往长远来看,这些支出是企业发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一些人为的因素也会导致费用的多计,材料成本和应付工资的多计、多摊管理费用、利息费用的高算,都会造成企业亏损的假象。
企业应从合理、合法、真实的角度出发,正确计算本期的盈亏,排除违法行为和人为因素对盈亏的影响。对于一些潜在的因素和实际情况造成明亏实盈的现象,如由于材料市价下降,低于成本,就会造成企业实际盈利的增加。企业应查明原因,吸取经验,即便在期终会计核算为亏损,也应继续经营。
(2)当头棒喝,明盈实亏
与前者相反的情况是明盈实亏。造成企业明盈实亏往往是由于财务计算上的失误。如前所述,在会计计量上,采用现金收付制与权责发生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而根据现金收付制计算出的利润是虚假结果,并非真实收益。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应当根据它们内在的因果关系确认、计量。那些有助于产生本期收入的费用,应当作为本期负担的费用,与本期收入相配合;或者说,与本期收入相对应的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期间内确认与计量,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提前或推延,而那些同本期收入无关的费用项目,则不能由该期负担,而应当以等摊费用的形式,在其实际受益期间内确认与计量,以保证各个期间盈亏衡量的正确性。
6。节税有秘诀——节税不是偷税
节税不等于偷税。合法避税,是生意人节省成本的一个好办法。
合理避税,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支出。那么,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到底有没有节税的方法呢?当然有,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讲的,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对商人而言,避税是很重要的。这里讲的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合理的,至少是不违法的方法与手段,来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1)利用折旧避税
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企业可以有权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折旧方法。生意人可以利用加速折旧法合理避税。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折旧年限长短对生意人交所得税的影响。①以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特殊优惠利用。②以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生意人常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来合理避税。
(2)利用记账汇率进行避税
在对外开放的经济环境里,一些企业往往涉及到外币业务。这样,他们以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运用其他货币折合记账,但进销货物不是同一币种的,对流转税有很大影响。选择正确、恰当的记账汇率,能够成功地减轻纳税义务。
(3)转移价格避税
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在销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相互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经济活动时所确定的一种内部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高度保密,可能会掩盖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的现象。生意人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移价格避税,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达到实现避税的目的。一些征收高流转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的扣税额,减轻流转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
②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例如,某酒厂是征收高税率的企业。为减轻产品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税率较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流转税,但是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酒厂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③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生意人常利用开设新企业的机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新企业常有减免税条款,增加新办企业的利润,也就不交、少交所得税了。
④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当企业资金比较宽裕或货款来源充分,而税金相对较高时,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由资金供应的生意人承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
⑤关联企业通过机器设备等转让和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生意人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所得税负。
⑥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生意人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盈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一举两得。
(4)投资过程中的避税
生意人在投资过程中,也有多种方法可以避税:
①合作企业的外方抽回资本本息时,使税负发生转移,从而避税。在目前,有一种合作企业需定期偿付外方的本金和利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的生产性合作企业数量很多。它们利用包税条款转移税收进行避税。特别是对于那些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它们的所得税由双方分别缴纳变为合作企业统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