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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页)

他有可能采用同种方法多次作案或连续作案。

薛鹏和一大队长张青等人对黄亚波的分析十分认同。

假如我们有超越时空的能力,能全视角地看到案件的另一面,我们就会发现,黄亚波的分析,薛鹏乃至刑警支队众多参战人员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准确的。

瘦削的男人为此次作案,准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作案目标人是他精心选择的,他在众多的倒汇人员中选中了热合曼,因热合曼喜欢单独行动。他“上班”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来,“下班”也是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家。他倒汇的现金,就放在摩托车座位下的暗箱里,数量在40至80万元之间,这正是他要抢劫的理想数目:一个人可以携带的能够令他满意的数额。热合曼警觉性不高,行动比较随便。

此后的若干天里,他从早到晚,采用各种方法跟踪过被害人。这些天,热合曼成了他所有活动的一个中心点。

热合曼在聊天。

热合曼在吃馕喝啤酒。

热合曼骑着他的小明星摩托车在街上兜风——

那双眼睛——深陷在眼眶里的阴冷的眼睛,始终没有离开他。

热合曼出现在二道桥市场,支着摩托车和朋友说话,瘦削的男人就在附近徘徊。

热合曼骑摩托车回家,瘦削男人像鬼影一样从墙角走出,凝视着他家的门槛。

热合曼每天什么时候离家,走哪条路到抄汇市场,在市场上呆多久,在那里吃饭,他什么时候离开市场回家——瘦削男人都摸得一清二楚。

在这些情况他都熟知了之后,他开始研究热合曼行走路线上的所有街道、里巷,寻找着最佳“办事”的地点。他在这些街道、里巷里走来走去,熟悉这里的街道走向、地形地貌,以确定他的逃跑路线。

一切准备停当,他动手了。如前所述,他一语不发地打倒了热合曼,抢走热合曼装现金的摩托车,扬长而去。在预定的时间里驶过几条街道,在确认无人追赶之后,他把摩托车开进一个大门。

这是一处居民区,后边有个菜市场。

他从大门进去,把摩托车停在一栋楼房的侧面。这很正常,并没引起周围的注意。此时他才打开摩托车车座,在座包里拿出一个红色的袋子,里边装着人民币。他看到那个袋子并不像往常那样装得鼓鼓,略略地显出些遗憾,黝黑的脸膛上滑过一丝难堪的表情。

不容他多想。他随即离开了摩托车,步行走出大门。

他走过两条街,在一僻静的地方把红袋子和作案时戴的太阳帽丢在一个厕所里——出来时他的装束已然改变,从容地拦下一辆出租车,离开。

在第二天市局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黄亚波亮明了自己的观点。他再次强调“干脆利落”是“6·10”案不同于其他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他断定,这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也应该是他的性格特征。

薛鹏汇报了被害人的情况。

被害的热合曼是乌鲁木齐的个体倒汇人员。经调查,他习惯于把倒汇的现金放在摩托车车座下的座包里,通常携带人民币的数额在50万左右,但这次遇到抢劫时,座包里并没有那么多现金——仅有4万余元。因热合曼在市场上刚把现金出手,而美金还没收账。

会上,黄亚波要求乌鲁木齐市各分县局分片包干,在全市范围内查车、查枪、查人,不留死角。

查车的任务第一天晚上就布置下去了,当时的重点是上路设卡,排查在路面上行驶的摩托车,而这次他要求全市警察,对所有的摩托车进行地毯式大排查。

下午15点30分,犯罪嫌疑人遗弃在居民大院的被抢劫的摩托车找到了。大院在新华南路,距案发现场约4公里,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家属院。

摩托车的被发现,至少有两个意义:一,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方向和路线;二,为我们提供了第二个工作现场。

此后,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薛鹏、大队长张青率领侦察员,围绕着这个家属小区,做了长时间的大量的工作,发现了若干有价值的线索,这是后话。

随在侦察工作的深入,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还有几个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的:一,他究竟是维语系,还是汉语系?二,他是乌鲁木齐人,新疆人,还是内地人?三,他的枪,在此案发生前,是否在乌市乃至新疆打响过?

其实,这个案件一发生黄亚波和他的战友们就有似曾相识之感。案件发生的当日,黄亚波指示刑侦支队技术科,立即把固原三巷的射击弹壳和乌鲁木齐乃至新疆境内历年发生的持军用枪械作案的现场弹壳进行实物比对。

结论很快就出来了。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弹壳、弹头,与四年前发生在乌鲁木齐团结路的另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弹壳,被正式发射于同一支“五四”手枪。

这是一个重大的发现,一下子把案情向前推移了四年。

四年前,同一条枪,同一个人,以同样的手法,在乌鲁木齐市做过同一类案件——这在案件侦察上有什么意义,它将如何指导我们,走向案件侦破的彼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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