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战国中期政治家。出身于卫国贵族,名公孙鞅,亦名卫鞅。公元前340年,因有功于秦,秦孝公封卫鞅于商(今陕西商州市)15邑,号为商君亦称商鞅。商鞅少年时代喜读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最初,他在魏惠王的相国公孙痤手下做小官,深得公孙痤重视。公孙痤临死对魏惠王说:如果不用卫鞅,就把他杀掉,决不能让他离开魏国。魏惠王把公孙痤的话当成耳边风,既不重用,也没有杀他。商鞅听说秦孝公下令招贤,就来到秦国。他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引荐,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商鞅讲的是行帝王之道,孝公不感兴趣,听听就睡着了。第三次讲“霸道”,富国强兵,孝王听得很高兴。从此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
商鞅的一生,可谓是大有作为的一生,人们称赞他是思想家、改革家、军事家,他对人类历史的主要贡献有两大成就:一是首次提出并建立了法治思想体系;二是在中国形成了官僚政治体制。因此,商鞅变法被看作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1)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实行以法治国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现实社会“必为之时势”。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分明”。法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赏罚的惟一标准,万民百姓都得一体遵行。
其次,颁布成文法,并解释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再次,法令颁布后,严格执行,使人们对法有信心。“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
总览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治国三要素——法、信、权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为准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商鞅主张君主要有绝对的权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权的制约问题,但他是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在商鞅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对于民众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商鞅倒也并不讳言于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决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为了让民众知法、守法,商鞅主张在法的问题上不搞神秘主义,而提倡公开。
第四,设置“法官”。商鞅主张,在中央即天子周围,设置三法官:一设于宫廷中,即最接近国君的一个;二设于御史和丞相那里;三设于诸侯、郡、县。这些法官的职责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群众读书少,甚至不识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为非作歹,“遇民不修(当为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为官,法官就对其提出起诉。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咨询、法律监督的思想。
商鞅在法律思想上独特之处在于,他以“重刑”著称于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并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张。在他看来,禁奸止过,不但不能用轻刑,即使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也不行。商鞅重刑思想为实行严刑峻法创造了理论依据。秦始皇具体实践了这一理论,并将商鞅的片面性绝对化的重刑理论推向了极端,结果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2)不法古、不循今的社会发展观
法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推翻奴隶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思想政治派别。因此,他们在哲学上首先面临的课题是如何看待历史;如何看待古与今;如何对待社会变革等重大问题。法家主张,历史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时代变了,制度也应该改变,既反对复古,又要改变现状,就得创新,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才能发展,否则社会将停止不前。
商鞅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应法古。商鞅把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趋势,作为反对循礼守旧、坚持变革的理论依据。
他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商君书·画策》),这是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之理,据此来“为必治之政”,“行必听之令”;实际上是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顺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不法古、不循今就必须改革,改革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是新旧制度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商鞅变法”首先遇到的斗争是与甘龙、杜挚之争。甘龙认为:圣人是不改变人民的礼俗来施行教化的,智者是不搞变法来治理国家的;按照人民的习惯来进行教化,不费功夫而功效明显。依据成法来进行统治,官吏熟悉而人民安定。如今要变法,不按老规矩办,换一套办法约束人民,恐怕天下都要议论甚至笑话国君的。
商鞅则针锋相对,他认为:常人安于守旧,学者为有限的知识所束缚,凭这两条,都只能当官守法,而难于超越于成法之外,再有较高明的见解。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但都可以为王;春秋五霸,做法不同,但都称了霸。所以智者制定了法度,而愚者为法所制,跟拘泥于礼制的人是不好谈大事的,和为法所束缚的人是讲不通变革的。
杜挚又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即没有百倍的利益,就不变更法度,没有十倍的功效,就不更换器具。商鞅则反击道:前世的教化并不一样,我们效法谁者呢?古时帝王的做法也不是再因袭的,我们又以谁的礼法为准呢?在变法过程中也遇到重重阻力和斗争,尤其是和王公贵族的斗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贵族们为了破坏变法,竟煽动成千人到京城闹事,并唆使太子犯法。商鞅不顾冒犯太子,竟果断地对太子的两个老师分别处以“劓”、“黥”刑,同时严厉地镇压了破坏变法的顽固势力,把那些“乱化之民”尽迁边地,从而保证了新法贯彻执行,最终商鞅变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取得了胜利,但他因变法而得罪了众多的王公贵族,而又成了这场斗争的殉葬品。
商鞅因变法而死,但“秦法未败”,为秦始皇的统一事业奠定了基础。商鞅不仅是先秦变法卓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奠基者。他以重法著称,自成一派。辑录、记述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从秦末一直流传至今。
2。慎到的生平及思想
慎到(约前395—前315年)是赵国人,曾在当时与田骈、接子、环渊等人同在赫赫有名的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号称“稷下先生”,他的学说见于其著作《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说有42篇。慎子的著作今存7篇,为清道光年间金山钱熙祚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