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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2页)

哈帕尔的弟弟叫阿英布吉,维族,37岁,阿图什人。他们并不是亲兄弟,而是好朋友。阿英布吉也是个个体户,在边疆宾馆某托运部工作。

阿英布吉说:“我和哈帕尔住一个院子,他在边疆宾馆倒外汇。他从1993年就开始搞。我们是好朋友。今天早晨,我打开车房门,要出去。牙合甫叫我,说,哈帕尔叫人拿枪打伤了。我出来,哈帕尔已经坐在一两出租车上,我就坐着他们来时打的夏利车,跟随他们到了二医院。路上牙合甫说,哈帕尔的摩托车被人抢了,但车上没有钱。用枪打他的人,是个汉族,高个子,脸很黑,穿黑色衣服。我问哈帕尔,那个人他说话没有,他说的是维语还是汉语?哈帕尔想了想,没有回答。”

阿英布吉和哈帕尔是合伙做生意的关系。当年1月,阿英布吉拿出100万现金给哈帕尔倒汇,3月算过一次账。阿英布吉说,他们之间没有确定每个月交多少利润,哈帕尔挣到多少钱常给他讲,有时,拿来一些钱交给他。

“我们像亲兄弟,我信他,所以给他投资。”阿英布吉这样说。

阿英布吉介绍:“哈帕尔每次做生意身上都带着100万人民币。昨天晚上,他用100万人民币买了美元,转卖给了内地人。他今天好像是要去一个朋友那里,取兑换好的人民币的,结果路上出事了。”

民族侦察员问:“你怎么会知道这个事情?”

阿英说:“哈帕尔在抢救室做手术时,有个倒汇的维族群众过来看他。这个人说,哈帕尔把钱放在了他的家里,说好的昨天晚上要去找他,结果没去。他还说,哈帕尔身上要是没带钱的话,那就是要到我那里取人民币的。”

民族侦察员问:“你认不认识这个人?”

阿英说:“认识。”

侦察员很快找到了这个人,他叫克里木,29岁,喀什人,在热比娅大厦工作。

克里木说:“我跟哈帕尔的关系很好。10月31日晚上,他到我家,把64万人民币放到我家里,他是和另一个倒汇的人一起来的。那个人和哈帕尔不是合伙人,但,是一起做生意的。哈帕尔把人民币放在我家里,是因为天太晚了,他一个人带回去他不大放心。”

克里木也是倒汇人,他主要是从哈萨克斯坦人和俄罗斯人手里购买美元,然后卖给回族和汉族人。克里木证实,哈帕尔和多个倒汇的维族人都有往来,并有着债务关系。

1998年11·01案件曾给乌鲁木齐警察布下重重疑云,侦察工作始终在一个怪圈里打转转。像2002年6·10案件一样,几乎所有目击证人都认为开枪的是个维族人,就连那名维族妇女努里汗曼也不例外。被袭击的哈帕尔开始时说对方是个汉族,但并不坚决。50天后,当民族侦察员向他核实情况时问他:“这个人到底是哪个民族?”他说:“这个人到底是哪个民族我没看清楚,当时他双手举枪,把脸挡住了。”

“11·01”案,在侦察思路上,当时更偏重于哈帕尔周围的关系人作案,因他和其他倒汇人确实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债务关系,他欠别人的钱,别人也欠他的钱,一圈一圈的连环账,开出来的名单涉及到十几个人。其中有喀什人、那斯尔江人、俄罗斯人、阿拉木图人、住碾子沟的人,住体育馆的人……有的债务人,他连名字都说不清楚,只记得对方的相貌特征。

然而,康复中的哈帕尔经过回忆,向警方提供了一个非常可疑的情况:

案发前两天,也就是1998年10月30日,有一辆挂着乌鲁木齐牌照的白色面包车,曾经停在他家的车房前。车玻璃上粘着深色薄膜,模糊地看到,里边坐着两个人。当时哈帕尔并没十分留意。可是第二天,他发现这辆面包车又出现在他家门口。这次他朝里边看了看,感觉到里边的人在盯着他。哈帕尔推着摩托车出来,心里有些忐忑不安,总觉得有问题。果然,他骑上摩托车朝前走的时候,那辆白色面包车也启动了,在后面慢慢地跟着他。哈帕尔朝陶瓷厂方向拐弯,那辆车也打亮这边的拐弯灯,但车并没有跟过来,而是向二道桥方向直开了下去。

这个情况,他向他的好朋友阿英说起过。

哈帕尔还提供了一些可疑人员的名单,他感到那些人的眼睛总在盯他的钱袋。这种种的担心,使他警觉。也正是这个原因,他那天晚上没把钱拿回家,放在了克里木家里。

围绕着哈帕尔提供的白色面包车,侦察员做了很长时间的工作,始终没有找到线索。另外,那辆被抢劫的摩托车至今未找到下落。

因“11·01”案是继白宝山之后,第一次出现的持军用枪支抢劫的案件,市局领导很重视,曾多次听取汇报,指示乌鲁木齐刑侦支队全力侦破。但此案犯罪嫌疑人只抢走了一辆摩托车,并没抢到一分钱,在案件的定性上就比较模糊。警方的认识,渐渐倾向于是抄汇人之间,因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抢劫案。

现在看,这一侦察方向是有偏差的——因而,经过旷日持久的工作,案件始终没有侦破。那只五四式军用手枪,也始终是个谜团。

2002年“6·10”案和1998年“11·01”案两案的并案,扩大了我们的视野,增加了侦察线索和条件。关于两案间的联系,可谈的话题还是很多的。

这两个案件,在作案特征上,非常一致。,其实作案特点正如黄亚波所说:干脆利落。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方法基本上一致,袭击目标都是倒汇人员,选择的行走路线、作案手段十分接近,都是在半路上拦截骑摩托车的当事人,拦截后并不说话,上来就开枪射击,把人打倒之后,抢到摩托车便迅速离开。

哈帕尔的摩托车车座包里通常装着60-100万人民币或相应的美金,也是由于偶然因素,哈帕尔在前一天晚上把钱放在了朋友家,才免遭劫难。

两案目击群众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一致:瘦削、皮肤黑、高鼻梁、深眼窝,身高1米75左右。

两案中,他都戴着帽子。

1998年11·01案和2002年6·10案件一样,汉语系的人都认为他是维族,但遇害的哈帕尔依然觉得他像汉族,尽管不是十分坚决。

并案,使乌鲁木齐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黄亚波、苏彦冰、薛鹏、张青等人各抒己见,很快得出以下两点共识:

一、两案不仅出现了同一支枪,还应认定,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一个人。

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1998年所判断的倒汇人员内部作案的可能性被否定。

由此,一个新问题凸现出来,成为全案的焦点:是什么原因,使他在相隔那么长的时间后,以同一方式,在同一地点,每个细节都像复制一样,重新作案?

这似乎是一个很有内容的,很有讨论价值的话题。

为什么呢?

间隔4年,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4年并不是一个短的时间,4年间他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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