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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2页)

贾老板说:“没有。”他马上强调,“当时倒在地上的维族老人附近只有这个男人,我当时就认为他是罪犯。”

贾老板描述,那辆摩托车是黑色铃木50型摩托车。贾老板强调说:“我是卖摩托车配件的,认识车的型号。”他又说,“铃木50型摩托车和雅玛哈摩托车大小款式差不多,但车灯和后架是不一样的。”

他描述这个人的体貌特征时说,人很瘦,看上去有点像维族人。因他看到的是侧脸,看得不是很清楚。

似乎所有的特征都很像,不同的是,那辆黑色摩托车距他开枪抢劫的地方较远,摩托车像是事先放在那里的。它不是被害人的摩托车,而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摩托车。

这一点很重要。

受害人谢力甫经抢救依然脱离了危险,刑侦支队的民族侦察员在第三医院的病房里对他进行了访问,了解当时现场情况。

谢力甫是喀什拜什克然木乡巴依拉村人。

他描述那天案**况时说:“2004年10月29日9点45分,我从家里出来,走出院子,步行上了延安路,朝边疆宾馆方向走。走了大约160米左右的距离,这时候,我听见‘嘭’地一声,是枪声,从背后传来。我感到我被枪打伤了,转身一看,看见一名汉语系的男子,右手朝我举着用一件蓝色旧衣服包着的枪。他看到我在看他,先倒退了两三米,立刻冲上来,一把夺过我夹在腋窝下的装钱的袋子,转身就跑。我眼睁睁看着,浑身没有力气。后来我摔倒在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我醒过来,看见周围围着好多人。大约又过了二十几分钟,医院的救护车来了,我又失去了知觉。”

侦察员问他一共带了多少钱,有多少钱被抢劫了?

谢力甫说:“我带了10万元人民币,装在印着‘农业银行’字样的红色袋子里,夹在我的腋下。我的身上还有钱,上衣右侧口袋装了1780美圆和2万人民币,上衣左侧口袋里装了三万元人民币,裤子右侧口袋里装着1万人民币,裤子左侧口袋里装了两万人民币。总共是18万人民币和1780美圆。他抢走了10万元人民币。”

据谢力甫回忆,这个抢钱的男子是汉语系,身高1米七几,瘦,小眼睛,头上戴着一顶帽子,什么颜色没看清,胡子很短,身上穿深色的旧衣服,这个人年龄在40岁以上。

他说,他没有看见对方有没有交通工具,后来听人说,这个人是骑一辆摩托车走的。

谢力甫也是边疆宾馆二级口岸的个体倒汇者,平时出门、返回都是他一个人。平时出门一般是上午10点到11点之间,下午19点到19点30分回家。因家住得离市场近,一般情况下他步行,不骑车。据谢力甫说,他那天出门的时候,没看见任何人。这个袭击他的人,过去也从未见过。

他提供了那捆钱的特征,说,10万元现金,是用灰色麻绳捆着,两侧贴着工商银行的凭证纸,正面用工商银行的专用捆钱的纸沾着,上面还有10万元字样。红袋子是他五天前在南门农业银行换美元时,银行送给他的。

就在支队侦察员在现场进行摸查走访的同时,支队技术科传来消息,弹壳对上了。鉴定结果为:这枚现场弹壳与1998年“11·01”案现场提取的的弹壳、与2002年“6·10”案现场提取的弹壳,与1996年武汉“1·10”案现场提取的弹壳弹道痕迹完全相同,系发自同一支“五四”式手枪。

从此案“干脆利落”的作案特点,从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从对上的枪弹弹壳这几个方面,都在说明,马汉庆的确又出现了。

黄亚波于当日中午主持召开了全市分县局局长会议,进行了动员。他要求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全市警察立即上路,按照预定方案,各分县局分片包干,查找马汉庆,查找他使用的摩托车。在“7·30”案未破的情况下,这样大规模动用警力是需要魄力的。全市的警察立刻行动了起来。

当天下午17时15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天山区刑警大队报告,胜利路派出所在调查访问中,在胜利路河坝三巷四号院内,发现一辆可疑的摩托车和一个红色提袋。他们把该摩托车提取,放置在胜利路派出所楼内,要求乌鲁木齐刑侦支队派人进行现场勘查。

刑侦支队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河坝三巷四号院是一个堆积杂物的荒废的院落,院内东南角有一南北向摆放的蓝色集装箱,集装箱西北侧有一手推车。摩托车被发现时停在手推车西侧,红色的印有“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的手提袋丢在手推车南侧的地面上,手提袋内有一个空的写着“金苹果服饰”的塑料袋一个。

摩托车已放置在胜利派出所楼内。这是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车把下方斗内有一双白色线手套,腕部带蓝边。还有一块白色汗衫残片,上边印有红色“名牌产品值得信赖”字样。摩托车坐垫下斗内有一个空的可口可乐饮料瓶。

当日,技术部门对提取的摩托车及其他物品进行了技术处理。

雅马哈轻便摩托车,黑色,车身塑料制品用502贴附显现,未发现马汉庆指纹。

红色棉“农行”袋子,上有“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字样,经技术处理,未发现马汉庆指纹。

金苹果服饰塑料袋,使用磁性粉末刷显,未发现马汉庆指纹。

可口可乐饮料瓶,使用502熏显,未发现马汉庆指纹。

100分钟后,也就是当日下午18时55分,刑警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通知,碾子沟派出所在调查访问中,在长江道马兰基地招待所发现与犯罪嫌疑人马汉庆相像的人居住过的场所。

这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发现。

刑侦支队刑科所技术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黄亚波对这一发现非常重视,他和沙区副局长王军、刑警大队长穆仁昌很快到达现场。

沙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新介绍,2004年10月29日下午18时许,碾子沟派出所民警在摸排犯罪嫌疑人马汉庆时,听马兰招待所服务人员反映,有一个酷似马汉庆的人曾在该招待所222号房间住过。

刑警支队的技术人员于19点50分至22点20分对222房间进行了勘查。

当日天阴,有小雨。勘查在人造光源下进行。

与此同时,现场走访工作同时展开。

支队侦察员在马兰招待所值班室,见到了值班人员孔某。侦察员拿出马汉庆的照片,问:“这个人你见过吗?”

孔某说:“见过,这个人住西楼的二楼。”

侦察员说:“你说说这个人的体貌特征?”

孔某说:“这个人有30多岁,挺瘦的。个子一米七七至一米七八的样子。应该就是照片上这个人。他在这里住了有一个多月吧,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也不常见他。我偶尔跟他说过一两句话,听不出是哪儿的口音,反正不像新疆人。”

侦察员:“你在招待所值班,见没见过他有摩托车或者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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