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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4页)

3月5日,省厅传来消息,宛传寿、罗洪波在彭山县落网。罗当夜在与民警对射时受伤,回彭山养伤,被抓获。经审讯,获悉穆云鸿与前一天与罗等四人分手,可能已回宜宾。

宜宾刑警支队、翠屏区刑警大队,长江水运公安分局与成都市局工作组联合作战,采取了果断措施,在高速公路及主要要道上设卡,同时加强了穆的家属工作。在警方强大的压力下,穆云鸿于3月7日向泥溪镇派出所自首。

经审讯,五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于2000年结成盗窃团伙,流窜全国作案,已实施保险柜盗窃案20多起,获取赃款人民币数百万元,并交代出杀人案一起。

五名犯罪嫌疑人中,宛传寿曾在黄毛毛手下作过小弟;杨树军、罗洪波是林传金集团的外围分子。

四川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形势及特征

四川省公安厅对打击有组织犯罪相当重视,并有着丰富的经验。宜宾当说是全省开展此专项斗争的一个缩影。四川省厅对省内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演变过程做过详尽的调查,摸索出他们形成的规律和一般性特点。

八十年代末,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在四川已有苗头,它们首先出现在中心城市,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向省内其余地区蔓延。

这类黑势力团伙一冒出就显出超常的犯罪能量和社会危害,其首领大多染指商界,以其经济实力豢养一批以“职业杀手”自诩的亡命歹徒。

1994年5月,在成都明远楼歌舞厅,几位客人款款走入,正在寻找座位,对面走来三名男子,拔出手枪就朝他们射击,来者立刻倒在血泊中。舞厅大乱,杀人者却从容地簇拥着他们的大哥快步离开,坐上汽车,扬长而去。这酷似港台片中血腥镜头的主角,就是成都黑道老板孔渝森。

ⅰ1989至1997年,成都发生各类涉黑案件45起,其中仅1997年就发生了18起。

在成都,最早形成气候的黑道大哥是绰号罗马的罗昌惠。它的出现,表明有组织犯罪在四川已出现萌芽。该团伙成员35人,其中60%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团伙首犯和骨干分子基本上都是“狱友”。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领导”、“大师兄”、“第一杀手”、“第二杀手”等。拥有火药枪和管制刀具等大量武器。

罗马集团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一,集团成员携带武器出入舞厅、酒吧、宾馆饭店等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二,以暴力帮人追缴欠款、收账;三,仇视社会,以暴力与警方对抗。

该团伙还染指商业,开办了多家经济实体。罗昌惠担任“大昌贸易商行”总经理,兼任“华青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还开办着一家五交化经营部和一家汽车修理厂。利用他们的合法身份,广交社会各界人士,建立盘根错节的关系网。

罗昌惠集团1990年被破获。

继罗昌惠之后,兴起的是宋海云、王通海、孔渝森等有组织犯罪团伙,他们公然持用手枪、滑膛枪、制式口径枪等凶器进行杀人、绑架人质、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成都市公安局1995年统计的21起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绑架勒索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的“赎金”高达418。2万元。1997年7月,成都私企老板被七八名手持军用枪械,自称“国安局”的歹徒绑架,威逼勒索款额高达157万元之巨。

同时,他们还凭借暴力手段,通过多种犯罪活动,攫取财富,并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宋、王、孔等人,都有自己开办的餐饮娱乐场所、商贸公司,并利用其合法身份,在行政及司法领域寻求保护伞。有的黑道头目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通过捐助学术团体等手段,谋取社会地位。宋海云死前(他因吸毒过量而死亡),就曾担任过四川省法学会理事。

近年间,成都黑势力与内江、重庆等地黑势力相勾结,相互穿插,雇佣外地黑道人物充当杀手,进行凶杀、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实施交叉犯罪。1997年成都发生的奎星楼杀人案,就是成都黑道团伙从内江请来的三名杀手所为,三人只管杀人收钱,并不管要杀的对象是谁,使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商业化。

资阳市的黑豹集团是四川省发现并摧毁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该组织由松散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而来,集团的首犯叫黄正华,1995年,黄召集同伙开会,提出成立黑豹组织,对外号称中介公司,宗旨是:不遗余力地抓钱。黄正华为老大,成员模仿帮会组织,排列座次,并制定了帮规纪律。

该组织成员共10人,职务设总管、军师、杀手、打手、后勤、踩点等。内部纪律严酷,比如,临阵脱逃者自断一只手,背叛组织者全家斩尽杀绝等。他们配备了10把火药枪,以及东洋刀、砍刀等凶器,并有固定的活动地点,用于团伙成员活动、吃住、策划作案及分赃。

黑豹组织在资阳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杀人、抢劫、敲诈、流氓斗殴等犯罪活动。作案前策划周密,作案时分工明确,相互策应。1995年,该团伙精心策划后,在公路上拦截大客车,将车上60余名乘客全部搜身抢劫,多人被砍伤,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该团伙1996年被摧毁。

宜宾的狄绍伟集团在四川也是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狄绍伟犯罪的暴力化程度高,并定有严酷的家法,称为《职工守则》,规定了剁手指,断手筋脚筋,割鼻剜眼,直至杀灭全家等一系列酷刑。

宜宾唐昌明、李兵集团以暴力为依托,疯狂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他们在短短的七天内,先后将两名拒不交纳勒索款项的个体户杀死,并将另三名拒绝其勒索数额的个体经营者杀成重伤。

唐昌明集团1993年被摧毁,狄绍伟集团1994年被摧毁,首犯均判处死刑。

乐山市李泽云犯罪集团的首犯李泽云,曾因盗窃、流氓罪三次被判刑,劳改期间他在监狱中就是个狱霸。1994年刑满释放,他开过茶楼、赌场、卡拉OK厅、洗车场等,八方聚敛财富,因他一向蛮不讲理,被社会上称为“莽哥”。李泽云招募劳改释放人员,为他们提供吃住和挥霍的费用,很快形成一个以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为骨干的黑团伙,成员在一年中迅速发展至40余名。

该集团1996年被摧毁,李泽云等四人陪判处死刑。

四川省厅研究认为,有组织犯罪在四川出现,有其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犯罪主体原因。

在分析经济原因时,他们注意到多元化的所有制和分配制的经济环境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可能性。私营经济强烈的趋利性,高度的自主性以及激烈的竞争,它的负面效应都可能成为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成员在经济上贫富悬殊,存在着相对贫困的群体。违法致富的**,使贫困群体中某些谋求摆脱困境,又不愿通过诚实劳动致富的人,选择通过犯罪手段迅速致富。

私营经济发展,逐步形成犯罪利益共同体。比如,为追求更高的利润而争夺工程、非法竞争,逐步形成各种势力集团。他们反过来又利用合法企业,掩盖其非法活动和非法资金来源。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原因,他们认为,这首先是有组织犯罪人口后备军的形成,包括犯罪的头子和骨干的形成。人口后备军有:少数素质低下的以违法手段暴富起来的私营老板;未改造好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称霸一方的地头蛇;农村家族、宗族中有势力的人物等。职业犯罪分子,很容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骨干力量,或成为有他们雇佣或豢养的杀手、保膘。

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削弱是另一个社会原因。农村及城市真空地带的出现,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土壤。同时,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形成的社会温床。刑事犯罪的上升,也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条件。

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原因,一是他们承接了封建文化糟粕的影响,以帮会意识为他们的精神支撑。二是受外来黑帮文化的影响,西方和港台片中黑道组织及他们的作派、生活方式成为他们直接模仿的对象。三是犯罪主体受一定犯罪心理的支配。如反社会心理、从众意识、冒险意识,追求畸形的友谊等。

有组织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犯罪形式,它有初级状态、中级状态和高级状态。四川省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基本上处于它原始积累的初级状态,至多有向中级状态过度的趋向。他们的经济实力,他们向合法经济领域的过度,他们向行政及司法界的渗透等,均带有初级状态的明显特征,但他们已具备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属性。在初级状态,他们的犯罪手段更血腥,更残忍,更带掠夺性,因而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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